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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时全面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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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办案监督,加强案件督办力度,办案中监督 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专门部署“严格公正司法”,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党和人民更高要求,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全面监督,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将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真正落实、做实。 河北省内丘县检察院检察官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干警沟通案件情况。 4万元现金是不是毒资 【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 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在丰润区中医院强制医疗病房中的秦某收到判决后,表示服判。该案的成功办理,是丰润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结出的又一硕果。 2022年7月,丰润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收到区公安分局的一份提前介入邀请函。公安机关反映,在办理秦某贩卖毒品案时,由于公安干警不是在毒品交易第一现场将秦某抓获,秦某拒不供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到案发酒店房间内是去收购废品,至于身上带的4万元现金,那是为做生意从银行支取的。案件侦办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收到邀请函,侦监协作办第一时间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介入侦查。在检警联席会议上,检察官和公安干警围绕侦查方向进行集中研判。办案检察官认为,侦查应该重点围绕与秦某进行毒品交易的王某供述的交易过程展开。如果能找到证明王某用于购买毒品的4万元现金,与抓获秦某时搜出的4万元现金的同一性证据,秦某的辩解就会不攻自破。据此,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引导侦查取证函。 办案检察官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自动取款机的工作原理,得知因检验真伪和清点需要,自动取款机会记录每张取款纸币的冠字号。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联系,建议从银行调取王某取款4万元现金的冠字号信息,并与从秦某身上搜出的现金逐一比对,同时调取王某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录像证据。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进行了比对,确认从秦某身上搜出的钱款就是王某从银行支取后支付给秦某的毒资。公安机关再次讯问秦某,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秦某的心理防线全面瓦解,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被批准逮捕后,秦某因患心律失常、心房颤动、甲亢等疾病多次外出看守所就医,看守所两次向公安机关发函建议对秦某变更强制措施。考虑到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余克,情节严重,且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也没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公安机关存有疑虑。侦监协作办了解情况后召集检警会商,确定由检察机关制发对秦某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建议函,并选定在丰润区中医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样既保证了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又实现了对秦某生命安全的人文关怀。 严格认定“公共场所当众”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早知道会发生那种事,我无论如何也不敢一个人醉倒在路边。好在你们让犯罪分子付出了代价,谢谢你们。”近日,收到判决后,女青年小玉(化名)向办案检察官表达谢意。 2022年8月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小玉与朋友就餐后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边,被路过的童某发现。童某发现小玉无反抗意识,便将其抱至附近小区门口一辆汽车后面,脱下其衣物实施猥亵。行人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根据与区公安分局会签的《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于立案当日派员提前介入。研讨案件时,公安侦查人员认为该案是一起普通强制猥亵犯罪案件,检察官则认为,从案发地点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来看,童某可能涉嫌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如查证属实,童某将面临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刑期。 考虑到定性不同对童某人身权利影响较大,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会议认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上,必须按照最严格的证据标准进行判断,即旁观者应当在三人以上并看到了作案过程,使公共秩序受到损害。检察官将会议讨论形成的《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内容包括:首先,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童某和被害人当时的行为状态,以及是否有人看到;接下来,找到并询问证人,确认童某实施猥亵行为时有他人在场、目击者人数、童某是否知道有人在看、目击者是否制止了童某的行为等;最后,通过讯问童某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办案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调取了案发地点附近小区的监控录像,经逐帧查看发现,案发时虽是深夜,现场附近仍有3名以上群众经过。但猥亵行为发生在车后,是监控死角,无法直接证明该行为能否被路人看到。公安侦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赶赴犯罪现场判断是否为公共场所、案发位置是否有被观看的可能性,进行侦查实验并绘制现场图;一路联系附近小区物业,找到监控中出现的几名证人制作笔录。最终,办案人员收集到三份有效证言,证实这三人均目睹了犯罪行为发生,其中两人还对童某的行为予以制止。 办案检察官指导公安侦查人员对童某作进一步讯问,童某承认当时确实被人看到了,但自己心存侥幸,直到被人制止才停止犯罪行为。 2022年11月,该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事实和情节。近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五年。童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揭开商标侵权疑云 【高阳县检察院】 “今年国内外订单需求量相比往年增加了几倍,正月初六各车间就已经开足马力了。”2月3日,正值春节过后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河北省高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某纺织品公司进行回访。企业负责人蒋某介绍了生产经营情况,感谢检察机关监督撤案,维护了企业权益。 这家纺织品公司系规模以上企业,年生产总值5000余万元,常年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航空公司开展合作,信誉状况良好。2022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该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 “我们公司是受上海一家公司委托,为国外某航空公司代工生产飞机上用的方巾,方巾的商标是上海方面提供的。”9月29日,蒋某到高阳县检察院反映情况,提交了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发货单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当时,蒋某公司已完成第一批订单,正加紧生产第二批订单的产品。如果货品不能按时交付,该公司将蒙受巨大损失。 高阳县检察院联系了上海某公司负责人,调取了其与某国际知名航空公司的加工合同,以及其与蒋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等相关证据,证实了蒋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存在委托加工关系。随后,该院要求派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就案件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调阅案卷材料。 检察官阅卷发现,认定蒋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主要是依据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报案人提供的商标仅由图形构成,而蒋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图形和字母的组合,鉴定意见仅对两个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元素和表现形式进行了比对,没有对二者关键差异部分进行评价。高阳县检察院决定提前介入,就蒋某及其公司是否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属于定牌加工等问题展开调查。其间,该院向保定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查找了大量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答复和判例。 “蒋某公司使用的商标具有合同基础,其接受委托定牌加工,不具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且相关鉴定结论也有争议。”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11月23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召开听证会,详细阐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得到与会人员认可。随后,检察官对举报人进行了释法说理。 11月24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12月7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 揪出小区“咸猪手” 【涞源县检察院】 “郭检察官元宵节快乐!最近我们收到法院判决书,坏人总算得到了惩罚。”近日,河北省涞源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郭慧萍收到的这则微信消息,发自7岁小女孩彤彤(化名)的母亲。同时收到祝福的,还有涞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张瑞芳。 6个月前,彤彤母亲的一则小视频上了本地热搜,浏览量达上万次,视频主要内容是对彤彤在小区里玩耍时被人猥亵义愤填膺,提醒大家小心身边的“咸猪手”。视频发布在晚上10点多,11点多被涞源县检察院干警浏览发现,立即转发给郭慧萍。 “这背后很可能是一起刑事案件,只有及时立案、破案,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才是保护彤彤和其他孩子的最佳手段。”郭慧萍立即行动起来,将案件线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转给张瑞芳,建议尽快立案侦查。“我局已经决定立案,办理类似案件你们更有经验,一起协同办理吧。”张瑞芳说。 由于彤彤不认识犯罪嫌疑人,案发小区人员多、人流量大,锁定嫌疑人成为第一道难题。办案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开了近一个小时协调会,从彻查小区监控、排查可疑人员、进一步询问被害人三个角度确定了侦查重点,明确了询问时的注意事项。 在侦查人员不懈努力下,犯罪嫌疑人杨某归案,彤彤的辨认也确认了不法侵害人就是杨某。但新的问题接踵而来:年近70的杨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只是在帮彤彤做仰卧起坐。检察官和公安干警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召开第二次案件协调会,郭慧萍建议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角度进一步展开调查。证据补强后,2022年6月28日,涞源县检察院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杨某仍拒不认罪。郭慧萍查阅了大量案例,从儿童心理、认知等角度,进一步论证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同时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继续进攻杨某的心理防线。庭审中,杨某虽仍不供述,但已流露出懊悔的神情。郭慧萍的公诉意见得到法庭一致认可。2022年12月16日,杨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后未上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案发小区监控设施质量较差,事发时监控只拍下杨某与彤彤两个模糊的身影,无法准确辨认肢体动作。为此,检察机关向小区居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居委会已会同有关部门更新了监控设备。 “立案后,我知道躲不过了” 【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 “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2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作出判决,这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案件尘埃落定。 2022年2月22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一行三人,来到徐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报其查获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讲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原来,一个月前,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一处院落进行检查时,从地下室现场查扣非法制造的某知名品牌白酒瓶盖3.4万个,制盖铝板226张及制盖设备一套。经鉴定,这3.4万个品牌白酒瓶盖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非法制造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查获该窝点后,因当事人不在场且拒不配合,案件调查陷入僵局。 同年2月24日,检察官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邀请徐水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商该案定性、证据收集、下一步调查方向等问题。2月25日,徐水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列出详尽细致的侦查提纲,并及时跟进,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关键证据进行固定。所有证据均指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强大的压力下,张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某品牌白酒瓶盖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之前市场局的人找我,我没当回事,一直躲着。后来听说检察院监督立案,我知道躲不过了,就来自首。” 经查,自2021年下半年起,张某陆续购买了生产瓶盖的设备及原材料,开始筹备并试生产某品牌白酒瓶盖。被查获时,瓶盖尚未流入市场。 2022年10月13日,徐水区检察院对张某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鉴于张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今年2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跨省追“赌” 【青龙满族自治县检察院】 2月10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法院宣判,为这起跨越河北、浙江、四川、重庆等地的千里追“赌”案件画上句号。 2022年3月,陈某在网络赌博过程中,与某赌博平台负责人建立联系,开始为平台新开发的两款赌博软件“烽火互动”“享博”作推广,并在多省市发展多层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陈某按比例抽取提成。同年4月,青龙县公安局发现陈某犯罪线索并展开侦查,但因网络犯罪覆盖范围广,疫情影响又带来异地取证难,重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一直无法获取。 “可以对异地犯罪嫌疑人进行远程讯问。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协作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字,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异地调取证据还应对证据来源、接收人员及时间进行详细说明,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2022年6月,检警就该案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检察官针对取证关键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和精心指导。发现公安机关调取的赌博软件登录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没有附提取笔录,仅以截图形式呈现后,办案检察官建议附上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确保电子数据的证据合法性。 在检察官引导下,公安机关对该案证据进行了完善,认定陈某获利30余万元。2022年8月29日,该院依法对陈某批准逮捕,同时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对赌博软件各级代理权限及参赌人数进行核实;积极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关闭涉案赌博软件,并核查其他涉案人员提到的十余款软件是否为赌博软件。 “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后,检警双方召开第二次联席会。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涉案人员多、难以实现全案同步起诉问题,检察官指出:“根据《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可依办案需要分案移送。结合本案来看,虽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并不影响对陈某犯罪事实及金额的认定,可先行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先行移送审查起诉。11月21日,青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今年2月10日,青龙县法院对陈某作出有罪判决,陈某当庭认罪认罚。另有15名同案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不是“嫁女”是拐卖 【定州市检察院】 “柒某以治病和介绍婚姻为名出卖被害人牟利,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对柒某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3年,广西人柒某离婚后再婚,将女儿小茵(化名)交给其奶奶照料。因小茵患有精神分裂症,2019年12月,柒某为减轻家庭负担,以给小茵找婆家为名,将其出卖给定州人朱某,获利4.8万元。经柒某指使,陈某以买衣服、出去旅游等谎言将小茵从家中骗出,与朱某一同将小茵带至定州。途中,朱某采取让小茵吃药、扣押其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小茵的人身自由。小茵被带到定州后,自己打电话报警被解救。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抓获,其余同案犯逃跑。 2020年1月,定州市公安局以拐卖妇女罪对陈某提请批准逮捕。因朱某、柒某均未到案,尚没有足够证据证实陈某对“拐卖妇女”的主观明知,定州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同年10月20日,该案主犯之一朱某因多次拐卖妇女被定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随后,检察官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立为契机,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该案。柒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办理取得突破。 2022年3月,检警召开联席会议,就取证事项和询问重点达成一致。检察官会同办案民警远赴广西,先是找到被害人小茵,提取关键陈述,以证实其从广西到河北,一路上被喂药、被扣押身份证件;然后调取小茵奶奶、小茵所在地村干部和邻居的证人证言,证实柒某为甩掉小茵这个“包袱”,以“嫁女”为名行拐卖之实。 固定大量证据后,2022年6月,定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柒某、陈某批准逮捕,并于7月提起公诉。 2022年8月,定州市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柒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柒某、陈某违法所得。柒某提出上诉。近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查询发现“案中案”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检察院】 “我以后一定吸取教训,谨慎交友。”这是今年1月初庭审结束后,小晶(化名)对办案检察官的肺腑之言。 2021年12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检察院与北戴河公安分局共同揭牌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由一名检察官和两名检察官助理常驻。开展案件信息查询工作时,一起婚恋诈骗案件引起派驻检察官的注意。 2021年11月,小晶报警称自己被诈骗。原来,小晶在网上认识了史某。史某谎称是律师,因为私自查案,被所在律师事务所暂停工作并冻结了账户;又谎称其家族是做服装生意的,但他不想依靠父母,以自己创业为由向小晶借款。史某总在朋友圈晒豪车及奢侈品,还承诺会和小晶结婚。小晶相信了史某,借给他6万余元。 史某得知小晶前男友杨某以家人生病、工作调动为由向小晶借款13万余元后下落不明,便许诺要帮小晶找到杨某。不久,史某以处理案件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又向小晶借款13万余元。史某找人的事一拖再拖,小晶心中生疑,向律师咨询,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 检察官认为,该案被害人陈述中包含另一条犯罪线索,即杨某诈骗案。对这起案中案,公安机关尚未进行调查核实。检察官通过侦监协作办进行了通报,公安机关立即安排侦查人员向被害人了解杨某诈骗案的情况。 检警联席会议上,检察官提出:小晶被诈骗这两起案件都是在网上婚恋交友过程中发生的,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系借钱而非诈骗,侦查取证应重点围绕史某、杨某的真实身份,其与被害人相识的过程及编造的借款理由等方面进行。 2022年6月、7月,北戴河区公安分局将杨某、史某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杨某、史某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0月,北戴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3年1月,以诈骗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根据本案暴露出的被害人警惕意识不强的问题,检察官梳理出近五年辖区发生的类似诈骗案件,从发案特点、作案方式、犯罪成因等角度综合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与公安干警联合启动新年第一期防诈普法宣传。 14年的悬案破了 【涿州市检察院】 今年2月,由河北省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法院作出判决:魏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被告人袁某、童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魏某的姐姐、姐夫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时光回到2008年5月31日,涿州一处偏僻树林中发现的无头男尸,打破了这个北方小城的宁静。侦查人员多次走访周边居民,核实大量本地及外省的报警及失踪申报,但均与本案无关。时光流逝,案件负责人更换了一批又一批,却从没放弃对真相的追寻。 2022年1月,涿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同时启动刑事积案清理专项活动。检察官主持召开检警联席会议,研讨“5・31”命案侦破工作。“有人失踪,其亲属一般都会积极寻找,警方一直没有接到相关警情,案件很大可能是熟人作案。”检警双方达成以确认被害人身份为办案突破口的共识。 不久,公安机关跨区域大数据平台的一条线索推送,让“5・31”命案侦破迎来转机。被害人的DNA信息与四川某地村民匹配成功,说明该村民和被害人大概率有亲属血缘关系。得到这一重要线索,涿州市公安局主动邀请检察官提前介入。检察官参与案件讨论,提出16条取证意见。 随着被害人袁三顺(化名)身份被确认,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锁定在被害人女婿魏某、女儿袁某、妻子童某身上。“他经常虐待父母,对老婆家暴,可狠了。”民警取证时,四川当地村民这样评价袁三顺。 “我妻子从不愿和我提起她父亲。”犯罪嫌疑人魏某在笔录中供述,袁三顺曾因犯强奸罪两次锒铛入狱,2007年8月刑满释放后带着童某投奔在涿州打工的女儿女婿,平时经常酗酒,打骂童某和袁某。2008年5月31日,袁三顺酒后又到魏某姐姐家找袁某闹事。童某、袁某受不了家庭暴力,当晚伙同魏某将袁三顺杀害。为掩盖魏某等人的犯罪事实,魏某的姐姐、姐夫在公安机关走访时提供了虚假证言。 2022年9月14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了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袁某、童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依法对魏某、袁某、童某提出适用“情节较轻”的建议。10月8日,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举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意见,5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躲了14年,今天终于都结束了。”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吴倩 张素娟 王仲良 王景齐 葛立辉 赵亚军 赵飞赵 以诺 田浩华)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全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五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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